對於壹些經濟上不太寬裕,但希望得到律師辯護的人,可以在壹定條件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
(3)?與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擴展數據:
法律援助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申請人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代理資格證書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常住戶口或暫住證;司法機關或者勞動仲裁機構已經立案或者具備立案條件的;事實證明,需要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經濟困難(城鎮家庭人均月收入1.25元及以下,農村家庭人均月收入50元及以下),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經濟困難壹般有五類:城鄉貧困家庭成員;政府供養人員(福利機構工作人員除外);五保人員;低收入人員;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經濟困難。對於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可以不受經濟標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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