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資產評估法》實施後,面對新時代的法律法規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需要積極轉變執業觀念。證監會對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70份處罰文書進行了梳理、歸納和分析,對違反評估準則的主要條款進行了案例和分析。資產評估師最違反評估程序指引三條的情況有:①評估程序履行不當,如當期付款、銀行存款未履行確認程序,直接引用審計確認結果;②評價說明中描述的績效程序與實際工作底稿不壹致;③未履行現場勘查程序;④未關註評估基準日之後的重要事項,特別是對評估結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⑤評價表中數據與從企業獲得的工作底稿信息不壹致,不能支持評價結論;⑥評估計算模型錯誤,導致重大計算錯誤;⑦評估計算公式錯誤,導致重大計算錯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十三條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業務;(2)遵守評價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判斷,勤勉謹慎從事業務;(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並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四)檢查核實評價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五)保守在評價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六)委托人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與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評估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委托從事業務,私自收取費用;(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三)以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誹謗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的方式招攬業務;(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或者以他人的名義從事經營;(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六)索取、收受或者變相索取、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報酬或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有重大遺漏的;(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