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總依據,對國家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新中國成立近70年來,我國先後頒布制定了四部憲法,1982年通過的憲法為最新版本。伴隨著改革開放的偉大歷程,它經歷了五次修改,不斷豐富和完善,與時俱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二、憲法與憲政的區別?憲法與憲政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是動態的。
憲法往往表現為壹種文本和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政是壹種實踐,是壹套符合法治的制度的運行。
2。憲法是理想的宣言,憲政是其實施的結果,是壹種制度。
3。有了憲法,法治不壹定能實現,但有了憲政,法治壹定能實現。
憲法只是壹種形式,與法治沒有必然聯系。憲政與法治有著必然的關系,甚至是重疊的。
4。憲法並不意味著人民主權必須是主導價值。而憲政必須要求憲法以人民主權為主導價值。
三。相關法律規定了憲法
第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