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請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
2.請求法院收繳被執行人的工資、社保等收入;
3.向法院申請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4.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能隱藏財產的線索,請求法院調查;
5.利用公開的企業信息查詢服務,查詢被執行人的企業股權和對外投資信息;
6.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公開渠道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7.委托律師或專業機構幫助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被執行人財產調查方式:
1.通過公共信息查詢: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動產登記中心、車管所等公共資源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企業、房產、車輛等資產的財產信息;
2.通過法院查詢:法院可以依法向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股票、保險等金融資產;
3.通過網絡調查:利用互聯網搜索引擎、社交網絡、電子商務平臺等網絡工具,收集被執行人的網上活動和財產線索;
4.通過人際關系調查:通過親戚、朋友、同事、伴侶等人際網絡,收集被執行人可能的財產信息;
5.通過申請人提供線索:鼓勵被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如知道被執行人有新的收入來源、財產轉移等;
6.在專業機構的協助下: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偵探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財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隱藏的財產。
綜上所述,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有效方法有:向法院申請查詢其銀行存款、收入、不動產登記信息,提供線索請求法院調查,利用工商信息查詢服務查詢企業股權、投資情況,通過網絡收集信息,委托律師或專業機構查找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文章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