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這種行為,除了按照上面婚姻法規定的刑法判刑外,剩下的途徑只能是通過離婚,因為騙婚不是無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銷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為是以騙取財產為目的,所以認為是合法婚姻還是不公平的,所以這個時候只能通過離婚來解決。對於這壹點,我國法律還有壹定的空白。2.騙婚不是無效婚姻,因為如果要界定婚姻無效,當事人的主體是不合格的,而騙婚雙方的主體是合格的,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所以不是無效婚姻。在這種情況下,從壹開始就不能認定整個婚姻無效。3.騙婚當然不屬於可撤銷婚姻,因為在我國可撤銷婚姻只有壹種情況,就是以暴力、威脅或者欺騙、隱瞞等手段實施的。但在這種騙婚的情況下,雙方都沒有暴力威脅,婚姻是自願的,但對方的潛在意思是出軌,卻沒有辦法在整個婚姻登記程序中體現出來。4.所以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沒有辦法,這個婚姻只能是有效的,所以在有效的基礎上,雙方必須通過離婚來解決。在中國離婚的唯壹原因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所以如果要離婚,可以以這個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以上介紹和處理方法,是關於如果真的遇到騙婚,妳該如何處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
法律客觀性:
通過與他人結婚騙錢;以合法的形式(婚姻)掩蓋非法目的(騙錢),是騙婚行為。這種出軌行為有壹個特點,行為人確實和被出軌方登記了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欺騙者與被欺騙者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婚後未治愈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為無效婚姻。顯然,唐與張的婚姻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婚姻法》第十壹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結婚,是指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受脅迫壹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顯然,欺詐性婚姻關系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是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銷婚姻,所以只能是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但是,這種定性是違背常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