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強制度建設。要加快鄉鎮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實現部門明細預算和財政集中支付制度,逐步規範鄉鎮財政收支的會計管理,增加預算的透明度和約束力。繼續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單獨征收管理,堵塞資金管理漏洞。通過地方政府規章來規範鄉鎮財政收支管理和資產核算,規避財政風險,促進鄉鎮財政健康發展。
第三,加強人大監督。壹是規範年初預算的監管。督促鄉鎮政府依法規範預算編制,實行明細預算,增加預算收支透明度。規範鄉鎮人大依法審查批準預算草案。第二,要加強對預算調整的監督。合理確定適當的預算調整比例,比例內的調整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主席團批準,並報下壹次人民代表大會確認;超比例調整須經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第三,要充分發揮NPC代表的監督作用。成立金融監管代表小組,通過代表小組組織視察、檢查、聽取政府工作簡報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管。第四,依法加強對原鄉鎮街道財政的監管。街道是政府機構,街道財政應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決算。街道預算作為部門預算,應當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會後由財政部門出具街道預算批復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街道預算的日常監督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
第四,做好團隊建設。適當增加鄉鎮財務人員編制,為鄉鎮引進高素質人才創造條件。要切實解決財政部長和總會計師的行政編制問題,穩定鄉鎮財政隊伍。同時,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領導和財政幹部的培訓,加快縣鄉財政系統的信息網絡建設,不斷提高鄉鎮財政管理的整體水平。
第五,防範金融風險。要抓緊組織鄉鎮清理往來賬目,制定處理措施;全面清理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規範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要進壹步完善鄉鎮“消赤保平安”工作,實行綜合指標考核制度。要合理把握政府舉債與財政承受能力的關系,防範債務風險。同時,鄉鎮財政要加強對資產管理公司、工業園區等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要進壹步理順縣鄉財權和事權的關系,完善財政管理體制,加大對困難鄉鎮的轉移支付力度,促進鄉鎮財政穩定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