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認定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
1.家屬申請提供相關證據(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的嫌疑人的疾病或者可能的疾病,然後依法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查獲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癥狀,懷疑其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為了更好地破案、訴訟、定罪、量刑,啟動了司法鑒定;
3.檢察院懷疑嫌疑人有精神病。
二、司法鑒定通常包括:
1,法醫鑒定(即對屍體、人、分泌物、排泄物、胃內容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與案件有關);
2.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即鑒定和判斷壹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活動);
3、刑事技術鑒定(即辨認和判斷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的活動。);
4、會計鑒定(即對賬目、清單、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5.技術問題的鑒定(即鑒定和判斷涉及工業、交通和建築的科學技術的活動)。
在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的鑒定和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鑒定是兩種常見的鑒定類型。
三。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鑒定結論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