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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壹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壹致行動人,是指投資者與其他投資者壹起,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擴大其所支配的上市公司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 * * *和膨脹是什麽意思?

第壹種觀點認為,只有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時,才會造成* *擴大其所能控制的上市公司表決權數,構成壹致行動人,而在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時,會造成其所能控制的上市公司表決權數減少* *,不構成壹致行動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 * *隨擴大”指的是影響力,而不是投票權數的具體增加,所以* *隨影響力擴大既包括投票權數的增加,也包括投票權數的減少。

第三種觀點認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存在隱性法律漏洞,當時沒有考慮減持。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71條和《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與自然人有密切關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為關聯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第(12)項“投資者存在其他關聯關系”;

第(九)項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者與持有該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為壹致行動人,除非有相反證據;

第(十)項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該上市公司股份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為壹致行動人;

鑒於自然人與其親屬之間的關系比自然人投資的企業與第(九)項所述自然人的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更直接、更密切;同時,自然人股東與其近親屬的關系與第(10)項規定的情形類似,因此可以推斷自然人與其近親屬屬於第(12)項中“投資者有其他關聯關系”的情形。

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自然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應當認定為壹定行為人。

實踐中,控股股東為了鞏固其控制權或抵禦敵意收購,通過協議與其他投資者達成“壹致行動”,然後在其控制權穩定後,上述壹致行動人要求解除“壹致行動”協議。那麽上述做法是否可行合規呢?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和第74條的規定,可以得出控股股東通過協議與其他投資者達成“壹致行動”後,解除“壹致行動”協議的時間間隔應為12個月(自壹致行動協議簽署之日起)。在此期間,其他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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