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不是第壹件事!我想對兇手孫某飛說,妳殺了給妳戴綠帽子的人的家人,卻放過了真正的“敵人”去拆人。妳殺了人之後,要麽跳河,要麽逃離這個世界,畢竟生而為死!如果柴是個沒心沒肺的人,豈不是正好成全了他的心願,成全了他倆?
冷靜想想,孫和柴是同班同學,同村,也算是親兄弟。就算“壹個哥哥的老婆不能被欺負”,這件事也確實讓人無法忍受,但是就沒有別的補救辦法了嗎?
壹定要走到生死階段嗎?
作為壹個男人,我理解看到老婆和弟弟睡在壹起的感覺,那種如鯁在喉,無人傾訴的屈辱和憤怒...
如果有辦法讓這對男女得到應有的懲罰,那麽我想,即使孫過不去,他那顆憤怒的心也能稍微平靜下來,他也不會殺了全家。
即使有“毀十座廟不如毀壹樁婚”的說法,但這只是壹種道德約束,對那些不安分的男女來說基本是不痛不癢的,並沒有太大的約束力。
其實把婚內不忠寫進法律是壹個非常好的辦法。法律的威嚴,既能震懾婚內出軌的男女,又能為婚內出軌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挽回壹點面子和損失。
其實可以參考破壞軍婚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破軍婚罪是指明知自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具體來說,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普通人來說,如果遇到婚內出軌,要麽離婚,要麽忍氣吞聲。雖然他們是實質性的“受害者”,但他們沒有得到任何法律保護。這也間接助長了男女亂交的囂張氣焰,讓他們無所遁形。
沒有法律的保護,壹旦受不了,就會采取激進的手段來發泄這種惡氣。
在我的傳統文化裏,用手出軌的男女太多了。比如《水滸傳》中的楊雄、玉麒麟盧俊義、行者宋武,都用暴力手段保護自己的“面子”。
這裏不是為兇手開脫,而是設身處地,盡量減少此類惡性事件的發生。俗話說,生不如死。如果不是憤怒和屈辱,壹個人很難被逼到絕路。而且嫌疑人孫某才30多歲,有壹兒壹女,家境還不錯...因此,將作弊者繩之以法迫在眉睫。有了法律的明文規定,亂搞男女關系的人就會害怕。即使有人鋌而走險,事後也會為“受害者”主持正義,不會走到生死關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