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口頭合同是指根據當事人的意誌口頭訂立的合同;書面合同是指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那麽這裏的“應該”是什麽意思呢?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必須”和“必須”的具體區別是什麽?分析以上問題,首先要明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謂合同生效,就是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其生效條件時才生效的合同,該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說,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並且為了保護市場流動的效力,只要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壹方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確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法律追求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口頭合同不壹定因其形式上的口頭性而無效。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分析,從中可以進壹步分析法律條文中“應當”的含義:這裏的“應當”應當表述為“合理、可取、應當提倡”,具有引導和說服的價值取向。但並不強行排除“應當”內容以外的行為人選擇的正當性,不具有完全的強制性。而“必須”則不同,其含義應表述為“只能做此選擇,否則違法”。它排除了當事人作出的其他選擇的正當性,具有強制性的價值取向。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在性質上不是有效規範,而是倡導性規範,該條規定的建造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僅具有證據法的意義。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當事人之間有沒有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履行,即使沒有書面合同,並且合同沒有違反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那麽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在立法上很大程度上是壹些民商事活動管理的需要,但在實踐中,是為了避免壹方當事人的權利缺乏證據保護。因此,即使是壹種施工合同,其效力也不僅僅取決於是否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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