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監督憲法的實施;——還是立法權的表現。但是妳要註意,如果有地方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違反了憲法的規定,那麽全國人大必然會撤銷該法規,而這種撤銷(通常以決定的形式發布)就是在行使決定權;之後如果產生新的法律,就是立法權的體現。(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和其他基本法律;同上,立法權。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三)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以上4-15都是決策。區分的重點是行為發生後是否有規範性法律文件(妳可以理解為是否有法律文本),如果有,就是立法權,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