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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八條醫療過錯推定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壹規定,醫療侵權民事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醫療機構)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有所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七條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的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病歷的制作、保存、查閱和復制。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為患者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禁止過度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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