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也就是說,逃逸的主觀因素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所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壹般不屬於肇事逃逸。其次,交通肇事逃逸沒有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不能只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事故發生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往醫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後逃離的,也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壹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負全部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有本解釋的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