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大宣傳力度,敲響警鐘。充分利用“兩微壹端”、官網等新媒體平臺,發布“三項規定”相關內容和措施,宣傳“領導機關內部人員辦案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精神,警示領導幹部嚴格遵守要求,嚴禁領導幹部幹預案件。
三是建立相關記錄、通報和問責機制。轉發了最高法院關於“三項規定”的相關文件,制定了《領導幹部幹預幹預辦案登記表》和《司法人員幹預辦案登記表》,要求辦案人員全面、真實、詳細記錄領導幹部和內部人員的辦案情況。要求案件承辦人、批準人如實登記執法辦案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幹預、幹預、過問(含拒絕)的情況,實現對辦案各環節違法幹預、幹預、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督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四是按時報送,動態掌握司法行為幹預情況。每季度定期向縣委政法委匯報“三項規定”的執行情況,以便縣委政法委全面掌握相關情況,對違規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認真接受監督,促進司法廉潔。通過公開舉報電話和設立廉政監督員等方式,主動接受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我院執行“三項規定”情況的監督,進壹步推動“三項規定”的全面落實。
法律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第五條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要求辦案,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打擊報復司法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調離、辭退、降職、開除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