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維護國家安全的特點如下:
1.系統化是指國家安全的總體概念是壹個系統的理論體系,包括國家安全的內涵、外延、層次和關系;
2.全面性是指總體國家安全觀要維護國家安全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等領域;
3.可持續性是指總體國家安全觀要從長遠角度看待國家安全問題,不斷適應國內外的變化,保持國家安全戰略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要積極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國家安全戰略研究制定,完善國家安全體系建設,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提高國家安全工作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綜上所述,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國家安全教育,動員和組織大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樹立國家安全利益高於壹切的理念,強化國家利益底線思維,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積極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國家利益;樹立嚴格的保密意識,在上網、與海外人士交流、面對提問敏感問題的人時提高警惕,防止被情報信息欺騙。應當積極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不得推諉或者拒絕,不得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公務;在我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和榮譽的相關義務,主要包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