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要求嚴格。法律文書涉及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翻譯時要忠實,忠於原文,不得歪曲。壹點點不準確都可能造成不好的後果。直譯是翻譯法律文件的主要方法,但不排斥意譯,有時仍采用意譯。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所說的直譯法,指的是形式相近、符合原意的翻譯方法,比如把軟硬兼施的政策翻譯成“胡蘿蔔加大棒政策”,而不是“胡蘿蔔加大棒政策”。至於把moralperson或goodoffices翻譯成好的職位,那根本就不是直譯,而是誤譯。
法律文件的翻譯是否也要求通順、流暢、理解、易懂?在忠實於原文的前提下,當然要盡量翻譯得通順、流暢、清晰、輕松。但前提是忠誠。很難理解,因為大部分英文法律文件本來就很難理解,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英國人和美國人普遍覺得看不懂,甚至看不懂。我們怎麽能期望中文翻譯是可理解的呢?如果原文壹波三折,順利翻譯出來會很困難,恐怕也不合適。如果原文清晰明了,就要翻譯清楚。如果原文模糊籠統,翻譯成清晰的中文就很難,也不合適。壹般來說,法律文書的文本應該是準確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由於特殊原因,會故意模糊不清。比如有些文件是妥協的產物,為了讓各方都能接受,有些部分不能寫得太清楚。
2.要求完整,也就是說,不僅不能誤譯,而且不能省略或多譯。翻譯法律文件時,要求翻譯原文的全部內容(請註意,這裏說的是原文的全部內容,不是翻譯原文的全部文字)。翻譯不同於創作。翻譯人員本身沒有太大的流動性,法律文件的翻譯人員本身的流動性更小。其他譯者有時可以在譯文中添加壹些必要的解釋,而法律文件是不應該添加解釋的,更不要說譯者的註釋了。法律文件通常非常繁瑣。就像本文前面引用的兩個例子壹樣,除了翻譯,別無他法。但有時原文中用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相同的詞,中文卻找不到這麽多同義詞,只能翻譯壹個詞。例如,在上面的第二個例子中,which may make or was against只能翻譯為“may propose”。
有時候原文有錯,譯者不應該改,只好“改錯”。比如壹份合資合同,約定合資企業在深圳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但這個錯加的州(國)在翻譯中是不能省略的。
3.用專業術語翻譯,正確使用專業術語。法律文件不能翻譯成政治論文,更不用說文學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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