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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與疫病相關的妨害公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為疫情防控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從上述規定看,本罪的關鍵在於:

第壹,在行為手段上,要采取暴力、威脅;

第二,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執行疫情防控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壹)依法懲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隔離期屆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與疫情防治有關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措施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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