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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通常是幾個月。

給予學生記過、留堂觀察的期限為12個月,具體規定如下:

1.壹般給予學生處分的期限是6-12個月。壹般給予學生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給予學生記過或者留校觀察的期限為12個月,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終止。

2.學生違紀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違紀者或者其監護人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醫療費用。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行為之壹,尚未構成作弊情形之壹的,給予嚴重警告並拘留以下處分:

1,竊竊私語;

2.互相交換信號或手勢;

3.偷看別人的論文或者默許別人偷看自己的論文;

4.取試卷、答題卡(包括答題卡、答題卡等。)、草稿紙等試卷私自帶出考場的;

5.未經監考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6.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7.交卷後擅自修改答題卡;

8.非現場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擾亂考場秩序的;

9.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儉學、文體娛樂、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四)對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獲得科學公正的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組織和參加學校的學生組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涉及學校和學生權益的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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