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給予學生處分的期限是6-12個月。壹般給予學生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給予學生記過或者留校觀察的期限為12個月,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終止。
2.學生違紀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違紀者或者其監護人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醫療費用。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行為之壹,尚未構成作弊情形之壹的,給予嚴重警告並拘留以下處分:
1,竊竊私語;
2.互相交換信號或手勢;
3.偷看別人的論文或者默許別人偷看自己的論文;
4.取試卷、答題卡(包括答題卡、答題卡等。)、草稿紙等試卷私自帶出考場的;
5.未經監考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6.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7.交卷後擅自修改答題卡;
8.非現場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擾亂考場秩序的;
9.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儉學、文體娛樂、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四)對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獲得科學公正的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組織和參加學校的學生組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涉及學校和學生權益的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