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農村特困戶救濟金或失業保險金,且無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3.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壹)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撫恤金的;
(二)當事人追償養老、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當事人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醫療費用、物質賠償,本人生活確有困難的;
(四)當事人是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的;
(五)當事人是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六)當事人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撫,生活困難的;
(七)當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且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八)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九)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
(十)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十壹)當事人是福利院、孤兒院、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