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轉基因技術的應用以及我國外來物種入侵法律制度建設的缺陷,我國外來物種入侵事件頻發,呈現出範圍廣、類型多樣、增加快、後果相對嚴重的趨勢。雖然我國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包括《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植物檢疫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也有壹些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法規和規定,但由於立法目的的偏差,在調整範圍上存在空白。
目前,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都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外來物種法律法規,以應對本國面臨的外來物種入侵。在國際立法層面,以《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為主要標誌,啟動了關於外來物種入侵和轉基因生物跨境轉移的特別規定,並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
隨著我國外來物種入侵問題的日益嚴重,這不僅是應對國家安全的根本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國際義務的基本要求。就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目的而言,壹是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維護生物安全,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二是防止經濟損失,保護人類健康。在外來物種入侵基本原則的設置上,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預防、分級重點預防、公眾參與的原則。在管理機構設置上,應成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專家委員會,由熟悉農業、林業、環保、漁業、海洋、海關、工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由委員會全面規劃、協調和管理外來物種入侵工作。在制度建設上,要加強外來物種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力爭在第壹時間將有害生物拒之門外。同時,還要註意加強與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相關的制度建設,如許可制度、動植物檢疫制度、監測監控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司法制度等。通過各種制度措施的有機協調和配合,保證我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基本法》立法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