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原則性規定過多,具體規定過少。這必然導致在實踐中,無法可依,無據可查。因此,第壹種方法是加快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從具體和細節的角度進行制度建設。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和具體化公眾參與制度,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壹。我國憲法作了壹些原則性的規定,這是遠遠不夠的。在環境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必須做出更詳細的規定。壹方面要建立基於環境權的公眾參與制度,另壹方面要建立基於實踐的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但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立法,因此有必要按照這種方法加快立法建設。特別是,有必要在國家基本法中增加關於公眾參與制度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公眾參與,真正建立公眾參與制度。
2.完善環境程序立法。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壹直有“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傳統,這也表現在環境法中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離,使真正的正義無法實現,公眾參與的渠道被堵塞。近年來,我國在環境實體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變化,內容更加細致嚴謹,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環境保護制度。然而,仍然有許多與程序有關的問題。壹是內容缺乏環境程序法的規定,現有內容不夠完善具體,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盡快出臺環境訴訟法或其實施條例。尚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制定相關實施條例。在環境保護程序中,除了政府行政管理的壹般程序外,還應包括環境行政主管機關在環境管理中遵循的程序,以及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和監督時應遵循的程序,並明確規定違反相關程序的法律責任。
3.環境信息公開。
公眾參與環保最重要的是體現環境信息知情權。如前所述,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還存在壹些不足,尤其是宣傳力度不夠、力度不夠,公眾無從獲取環境信息。公眾了解的手段單壹,方式單壹。因此,國家應該公開更多的環境保護信息,特別是給予公眾更多的知情權,豐富信息公開的渠道,拓展公眾獲取信息的途徑。由於中國也是《裏約宣言》的締約國,為了履行國際義務和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環境信息公開勢在必行。
4.建立健全全過程參與機制。
參與機制分為幾個部分,主要包括預算參與和過程參與,以及終端參與和行為參與。在這些過程中,它們各有側重:所謂預算參與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要求國家在環境管理和決策前征求公眾意見;所謂過程參與是公眾參與的關鍵,這個過程就是公眾對環境管理行為和環境決策行為的監督;所謂終端參與,就是公眾參與的保障。在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後,通過舉報、控告責任人,這壹過程可視為救濟參與。所謂行為參與是公眾參與的基礎,這個過程是公民自覺提高環境道德水平和意識的過程。全程參與機制,壹是要明確公眾在各個階段的權利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二是要明確履行義務時應遵循的程序,三是要確定相關人員在侵犯公眾合法權益和違反程序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全程參與機制還應包括以下幾點:壹是各階段征求公民意見的方式,二是公民意見的表達形式,三是意見的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