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務院發布。
頒布日期:1982-01-21
實施日期:1982-01-21
有效且高效
國務院關於轉發公安部制定的
關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通知
(1982年1月21日)
國務院原則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我們特此轉發給妳。望結合各地具體情況研究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望及時函告公安部。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1982 65438+10月21國務院轉發,
公安部發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及其補充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脫逃或者重新犯罪的罪犯勞動教養工作的決定》,結合勞動教養工作的具體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施強制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
第三條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原則,以教育為主,生產勞動為輔。在嚴格的管理下,通過深入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術教育和勞動培訓,把他們改造成為遵紀守法、尊重公德、熱愛祖國和勞動,具有壹定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的建設社會主義的有用之材。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審批收容勞動教養人員。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公安機關設立的勞動教養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勞動教養場所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施義務教育改造的機構,是改造和培養人的專門學校,是專門的機構。
第五條勞動教養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基本建設。包括在當地基礎設施計劃中。勞動教養生產納入當地計劃,並受有關生產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勞動教養機構的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這是基礎。希望答案能解決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