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上預約。申請人首先登錄二代證網上預約平臺,如實填寫《居民身份證網上預約登記表》。
(2)公安局審查信息。公安局將對網上預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公安機關將通知預約人在預約平臺上確認辦理時間和地點。
(3)預約人接到公安機關網上通知後,按預約時間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外地申請人《暫住證》或《居住證》原件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申領身份證,並繳納身份證制作費。
(4)證件制作。市公安局將申請人的認證信息上報省廳認證中心進行認證。
(5)證書收集。該證明必須由身份證申請人本人持戶口簿和取證證明到受理公安機關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頒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化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並換發新證;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補領或者換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目中並告知。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