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2020年7月2日,濟南高新法院審結了壹起詐騙案。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但考慮到其自首,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
2020年7月22日,執行機關濟南市歷下區司法局依法對徐某某進行社區矯正。服刑罪犯徐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本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但其多次違反規定,拒不悔改。
2020年9月28日,執行機關向我院書面提出:2020年6月5438+10月初,社區服刑人員徐某某未按要求提交思想匯報,內容在單條摘錄和網上重復。執行機關給予其第壹次警告處分,後提升監管級別,加強對徐某某的監管教育;執行機關認為,許改判表現極差,經三次警告、多次訓誡仍不改正。而且許再次違法的風險極大,繼續社區矯正已經失去了效果和意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撤銷對罪犯徐的緩刑。
試驗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徐某未按要求撰寫思想匯報,內容重復、單壹。多次違法違規,不配合監督管理,經三次警告仍未改正。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判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濟南高新法院張觀提醒,緩刑制度可以讓罪犯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同時避免短期自由刑帶來的與社會脫節、罪犯之間交叉感染等弊端,起到懲罰、教育、改造相結合的社會作用。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真誠悔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