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退貨的時限是產品售出後七天內。如果產品在產品銷售15天內出現故障,可以更換,保修期由廠家決定。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或者修理。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天的,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對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非三包修理者拆卸造成的損壞,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銷售者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來源於《產品質量法》的以下規定,即:“銷售者負責修理、退貨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在沒有事先說明的情況下,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產品質量保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保修卡規定的保修日期不能低於法律規定。“三包”規定,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備件待修;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修理;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
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對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非三包修理者拆卸造成的損壞,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