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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

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稅收主體和納稅主體。詳情如下:

1.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任何組織或個人只有通過參與稅收法律關系才能成為稅法主體,換言之,只有當稅收關系受到稅法調整時,其參與者才能成為稅法主體;

2.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作為稅法的主體,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因此,征稅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稅務代理人等。不是稅法的主體;

3.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行政法和訴訟法中,當事人壹般是指為了實現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所確定的內容,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執法和程序活動,旨在保護合法權益,並能引起法律活動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人。按照當事人概念的通常定義,稅法中的當事人是指為了實現稅收實體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稅收征收活動,旨在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和合法合法權益,並能引起稅收征收活動的開始、發展和結束的組織和個人。據此,稅法的當事人壹般包括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而受稅務機關委托的人和納稅人的稅務代理人、納稅共同義務人、見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不是稅收活動的當事人,所以不能成為稅法的主體。實際上,它們屬於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其他參與者。另外,狹義的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稅收的征收與支付關系,具有具體性和微觀性的特點。因此,不僅稅收立法活動中的立法機關不屬於稅法主體,而且作為潛在稅收憲法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和人民也不是稅法主體,或者說是廣義的稅法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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