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曹操
(155-220)漢魏時期的政治家、軍事家、文學家。裴國橋縣(今安徽亳縣)人,出身宦官家庭。東漢末年,軍閥混戰,局勢動蕩。他“挾天子以令諸侯”,提拔了龔偉,也就是後來的王維。他死後,被兒子魏文帝·曹丕追封為魏武帝。曹操深受先秦法家的影響,非常重視刑法作為統治工具的作用。除了把懲罰放在第壹位,曹操還強調嚴格執法,不管違法者的身份和地位如何。他首先身體力行,比如著名的“馬踏苗青案”,他剪了頭發,換了腦袋。雖然這只是象征性的懲罰,但對於壹個封建統治者來說,並不容易。曹操非常重視司法官員的選拔,要求以“通情達理”為選拔標準。魏首先設立了“法學博士”來教授法律。在中國歷史上,曹操是最重視並嚴懲“誹謗罪”的人。這對後代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2.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有:
(1)提倡懲前毖後,恩慈結合。主張禮法結合的封建正統,主張執法時懲罰與教化相結合,先教後罰。
(2)提倡嚴格獎懲,公正執法。強調治理亂國必須用威嚴的法律,執法必須嚴格、公正、無私、不偏不倚。只有這樣,法律制度才能得到貫徹,預期目的才能達到。嚴格的獎懲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壹是要求君主和各級官員遵守法制;二是法不貴,刑不貼心;三、有獎必罰,令行禁止;第四,審時度勢,寬嚴相濟。
(3)主張定罪量刑不僅要強調口供,還要註意觀察犯罪人的行為和心理。
(4)主張司法官員應根據執法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核,決定升降。
3.陳群
(?-236)生於三國潁川許昌(今河南省許昌市東),字長。本來劉備不開車,後來又回到曹操手下當將軍。曹丕稱帝(220年)後,先後任尚書、鎮軍將軍、尚書事。有人提出了“九品官制作法”。太和三年(229年)在魏明帝,他奉命與劉紹壹起取消舊法,制定新法。在《漢書九章法》的基礎上,制定了《魏律》18章,將“居法”改為“刑名”,列在章首,開創了歷代法典第壹章的先河。並首次在法律中規定了“八條意見”。
4.張飛
魏末金初,他是著名的法學家。和杜宇差不多時間。晉代皇帝司馬燕是阿明王朝的官員,以詮釋《太史律》而聞名。他和杜預對晉律的評論被稱為“律”。著有《法釋》、《雜法釋》、《漢晉法律註》。所有的原始書籍都已丟失,除了《太史律》的註釋。向皇帝說明要點的表,史稱“註法表”。註釋表概括了太史律的基本精神和特點,吸收了前人註釋的成果,對壹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術語進行了新的解釋,闡述了封建審判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張飛在文章開頭就討論了“刑名”的性質及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