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體和GB3097中ⅲ類水體的汙水,執行二級標準。
3.經二級汙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城市排水系統的汙水應當執行三級標準。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城市有國家排水管網的,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執行地方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如果城市和農村沒有市政管網,生活汙水需要直接排放,比如排到河流,那麽就執行國家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壹級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排汙費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汙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挪作他用。
依法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汙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下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實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本單位分解落實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審批增加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