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