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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和無船承運人的區別

區別如下:

1.NVOCC與托運人的關系是支持關系,NVOCC與收貨人的關系是簽發人與提單持有人的關系。在托運人訂艙位時,NVOCC根據自己的運價本向托運人報價,並作為托運人與船公司談判訂艙位,安排貨物運輸。當貨物裝船並收到航運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時,NVOCC向托運人簽發自己的提單。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收貨人憑無船承運人簽發的正本提單到無船承運人代表的營業所辦理提貨手續。在此之前,NVOCC的代理已經從實際的船運公司收取了貨物。?NVOCC商業涉及兩套提單的流通:NVOCC自己的提單(提單)和航運公司的提單(提單)。?

NVOCC接受托運人的訂艙,辦理托運手續並接收貨物,並根據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房屋提單。提單的當事人是托運人和實際收貨人。同時,船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預訂艙位,貨物實際由船公司班輪承運,取得船公司簽發的主提單。提單的相關方是無船承運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國際貨運代理人和托運人是委托人和發貨人的關系,他和收貨人沒有關系。

2.NVOCC具有合同承運人的法律地位。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的定義是“承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海商法強調了承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意義。

根據該條例第7條,“NVOCC經營人是指接受托運人的貨物作為承運人並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的人。”也就是說,NVOCC是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即NVOCC符合海商法要求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規定,具有承運人的法律地位。

《條例》第七條還規定,“無船承運人通過國際船舶經營人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換句話說,NVOCC本身不提供和經營船舶,所以與實際承運人相比,NVOCC是壹個合同承運人。國際貨運代理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幫助托運人安排貨物運輸,為托運人提供代理服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常務委員會主席令(第七屆第六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3年6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10月7日在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通過。

資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海商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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