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二。今後,凡是已經報警的盜竊案件,無論被盜財物數額大小,公安機關都要受理、登記並嚴肅查處。其中,達到當地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列為刑事案件;打破門窗、扒竊、使用刀片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不論被盜財物數額大小,均屬刑事案件;明顯是累犯犯罪或者壹人多次犯罪,情節或者後果嚴重,其他案件未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也是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進行偵查,通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確立為刑事案件。盜竊數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情節、後果嚴重的,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列為情節嚴重。在確定是否刑事立案時,要充分註意案件的情節和後果,不能只以數額作為立案偵查的依據。情節和後果的衡量,除本通知規定的以外,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 11《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84〕法字第14號文件)和1986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