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三只松鼠使用少先隊紅領巾,相當於觸碰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壹項的規定。
《廣告法》第九條基本包含了廣告中不能出現的所有要素。今天我們就來仔細解讀壹下這篇文章的內容,內容有點翔實。首先,《廣告法》第九條說,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第二段對第壹段做了補充說明,第二段把國家機關放在了第二段。因此,第九條第壹款、第二款包括了我們日常接觸到的少先隊標誌、紅領巾、* *共青團標誌、* *團旗、黨徽黨旗等政府機關及相關要素,絕對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出現在商業廣告中。
我之所以要在這裏強調商業廣告以營利為目的,是因為政府部門偶爾會發布廣告,比如征兵宣傳、公務員招考宣傳等,當然屬於非營利性廣告,而政府部門發布的壹些公益廣告也會有壹些政府部門的標誌和標識,當然不違反廣告法。
廣告法主要是針對營利性商業廣告制定的。三只松鼠事件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壹款。任何企業和個人做事都要守法。
《廣告法》還規定,廣告不得虛假宣傳、誇大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民族、最高級、最好、最好等字樣,不得損害國家聲譽、民族尊嚴、國家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社會利益、社會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等內容。
廣告中不能出現的內容和情況
壹、logo類
根據廣告法,只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標誌,就禁止出現在商業盈利廣告中,如少先隊隊旗、隊徽、紅領巾、團旗、團徽、軍旗、軍徽、國徽以及黨旗、黨徽的國旗。
第二,音樂類別
音樂也是如此。國歌、少先隊隊歌、* *團歌和部分紅歌不能用於商業盈利廣告,都禁止出現在商業盈利廣告中。
第三,人物類
人物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偉人、領袖、革命烈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出現在營利性商業廣告中的情形。
營利性商業廣告不得含有與政府機關有關的標誌、標識、文字、歌曲等元素,不得有虛假宣傳、誇大宣傳,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內容,不得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營利性商業廣告中使用的其他內容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