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1。深刻認識貫徹實施綱要的重要意義。《實施綱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刻闡述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大意義,總結了開展反腐敗工作的基本經驗,明確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原則和基本要求,對於檢察機關進壹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任,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重要環節。當前,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依然存在。壹些領域腐敗易發多發,嚴重腐敗案件時有發生。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檢察機關的執法思想、執法理念、執法作風和執法行為還存在壹些不適應的問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還不完善,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十分繁重。因此,認真學習、深入貫徹《實施綱要》,不僅是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進壹步推進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級檢察機關要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高度,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貫徹《實施綱要》的重大意義,結合檢察機關實際,抓好《實施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