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為的主觀目的含有性要求或涉及性意圖。
也就是說,性騷擾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包含性目的,這種行為是被侵害人不歡迎、不願意、不感興趣的。但鑒於我國國情,車站、廣場等大型場所等社會公共場所,由於條件有限,往往人多擁擠,碰撞不可避免,應采取嚴格的認定標準。
第二,行為的識別
從廣義上講,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也是對婦女的壹種騷擾,但在壹定程度上,稱之為性侵害更為恰當,所以刑法對其處罰更為嚴厲。性騷擾是壹種相對較輕的性侵犯。性騷擾通常是指騷擾者對被騷擾者做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語言或行為,包括身體接觸、言語、圖形展示、眼神和手勢,如講黃色笑話、發表評論、出版物和文章、詢問性隱私、約會、色迷迷的眼神、性姿勢、身體接觸、暴露性器官等。
第三,性騷擾場合的界定
性騷擾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中上下級、用人單位與員工或同事之間的性騷擾;
2.就是員工在為單位工作期間被客戶性騷擾的情況;
3.公交車等公共場所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
第壹種和第二種情況永遠可以稱為職場性騷擾,後者可以稱為公共場所性騷擾。
4.性騷擾的對象包括女性和男性;包括異性和同性。
在中國,女性對男性的性騷擾從未有書面記錄,但近年來也時有發生。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國外性騷擾概念的發展趨勢,使其更具前瞻性,也將上述情況納入性騷擾研究的範圍。使我國未來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盡可能寬泛,避免疏漏。
5.對性騷擾後果的要求不應過於嚴格地弱化,以擴大性騷擾概念的覆蓋面,幫助受害者,這是性騷擾概念外延演變的基本趨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