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危及相關方的生命和健康權
首先,它危害的是對應方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因為這個女醫生的丈夫投毒不是簡單的毒藥,而是人無法檢測的激素類藥物。這種激素類藥物會破壞人體的組織器官,逐漸使人體的壹些正常生理功能萎縮,最終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幸好當事人及時發現。
第二,違背了夫妻相處的準則。
其次,違反了夫妻規範。夫妻相處,應該秉持壹種正常的互相關心,互相扶持的觀念去相處生活,但是對應的男人卻想傷害自己的妻子,而不是達到對應的規範。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三是已經連續作案。
另外,是連續犯罪。對於山東的壹個女醫生來說,她的丈夫不是簡單的壹次中毒,而是壹日三餐中毒,通過時間的積累,讓相應的毒素更好的沈積在委托人的體內,久而久之就會讓相應的委托人逐漸患上各種疾病。
4.涉案男子涉及誘騙女子服用相應藥物。
客戶的丈夫每次都會主動關註,主要原因是想讓對應的女性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服用大量激素類藥物,可以縮短壽命,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五、前夫使用壹些非法手段阻礙司法程序。
然後前夫用壹些非法手段阻礙司法程序,主要目的是延長相應的司法程序,得到相應女方的原諒,從而間接再次下毒,簡單的讓女方發現。
犯罪嫌疑人註意事項:
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讓他付出嚴肅的法律代價,也要核實具體原因,看看是什麽原因導致相應的犯罪嫌疑人產生這種變態心理,想要傷害自己的妻子,從而向社會層面進行預防性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