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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違章建築、違法建設?

違例建築物及違例構築物的定義如下: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批準條件的建築物或者工程設施。違法建築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未經申請或者批準,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擅自改變按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造的建築物;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為永久性建築的。這些行為破壞了城市建設管理秩序,降低了城市形象。

違章建築的定義:

1,違反國家規定的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築物;

2、超出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擅自擴大建築物建設規模的;

3、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用途的;

4、違反國家建築工程設計規定,擅自變更建築工程設計的;

5、違反國家建築許可證的規定,擅自修建建築物的。

違法建築的定義:

1,對未經批準增加建築層數或建築面積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

2.未經批準在國有土地上修建的臨時建築;

3、在自己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權上,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

4、在公共土地或他人土地上,未經許可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築物;

5、違反建築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擅自搭建構築物。

綜上所述,違法建築和違法構築物主要是指未經批準或者違反批準條件建設的建築物和工程設施,包括擅自取得規劃許可、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和性質、非法將臨時建築認定為永久性建築等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嚴重破壞了城市規劃秩序,對城市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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