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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第232號令《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年4月30日起施行。為了規範畜禽養殖行為,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現代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養殖證辦理流程:

1.農戶選址:符合所在鄉鎮土地總體規劃,距離飲用水源、動物屠宰加工廠、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機構500米以上;距離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集中居住區和交通要道1000米以上。

2、到縣畜牧局領取《養殖場建設申請表》,經鄉鎮人民政府簽字後,報畜牧局審核。

3.憑建設單位法人證書和相關行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經營者憑身份證在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到檢驗檢疫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和環境保護合格證明。

4.根據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和《農業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然後憑營業執照和財務制度辦理稅務登記證。

5.最後,憑土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和環境保護合格證明、稅務登記證,向建設局申請施工許可證。

二、畜禽養殖場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備案申請表;

2、畜禽免疫程序;

3、生產工藝流程圖;

4.場地平面布置圖;

5.農場四個鄰居的位置圖;

6.營業執照復印件;

7、動物防疫條件證明復印件;

8、技術人員資格證書;

9.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特種人員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門衛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置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等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畜禽養殖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導畜禽養殖、加工、銷售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組建或者加入畜禽養殖合作社、行業協會。畜禽養殖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為會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提高畜禽養殖標準化和集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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