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單獨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1法律法規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
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壹些地方性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壹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範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
“保障金”是指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和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繳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文章
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資金包幹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2收集標準
1,數量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1.7%,上海1.6%)
用人單位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剩余保險費。
2.就業要求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工作人員或者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合法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納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殘疾人就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