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應當在60日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戶籍註銷等相關手續。手續齊全,經有關方面核實身份後,才能享受壹次性喪葬補助金。
第四條城鄉居民喪葬補助標準為:土葬壹次性補助800元,火化壹次性補助1.500元,其中省財政補助400元。掩埋的,除省財政補貼外,其余由市財政負擔;火葬,除省財政補貼外,其余由市財政負擔。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城鄉居民,不享受本政策:
(壹)違反殯葬管理規定,應當火化而不火化的;
(二)服刑期間死亡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應當在死者死亡後10日內向村(居)委會提出享受喪葬補助金的書面或者口頭申請。
第七條村(居)委會應當對享受喪葬補助對象的資格和申請事項進行審核,並按規定將相關信息公示7天。符合享受喪葬補助條件的,由村(居)委會負責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並向喪葬補助對象發放《韓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審批表》(壹式三份)。申請人在表格中填寫相關信息後,由村(居)委會上報鎮(街道)勞動保障所。
第八條申請喪葬補助時,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應當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經辦規程附表14),連同申請喪葬補助的審批材料壹並提交。未按時上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造成冒領養老金的,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冒領養老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