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
(八)誠實、公正、正直;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內(直到19年底),政府的管理職能非常有限,主要是維持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公職人員的任命仍然以委任制為主。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在君主制國家,官方職位由國王授予,由貴族任命或世襲。
2.在* * *國家,它是由總統和其他首席執行官任命的。
3.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國家權力分配,政府官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叠而不斷更換。捐贈官職,政黨分享贓物,導致大量腐敗。在這種背景下,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還沒有形成科學的規範和相應的制度。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仿效英國。壹般認為,中國是世界上第壹個通過考試錄取公職人員的國家。隋唐時期,中國設置官、兵來選拔文官、武官,之後就有了科舉制度。文官制度的建立:19世紀的最後30年,在兩次科技革命和工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
“議會至上”的時代已經結束,隨之而來的是“行政暴政”。隨著國家行政職能的迅速增強,改革公職任命制度,提高行政效率迫在眉睫。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幾個主要國家相繼建立了文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