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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擅自改變建築布局,影響消防設施使用,違反了消防法?

擅自改變建築布局,影響消防設施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國務院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全國消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和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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