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培訓、集會、朝覲等活動,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或者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七十壹條為非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機構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舉辦教育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並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機構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宣揚、支持或者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從事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聘任教職,以及其他違反宗教獨立自辦原則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四)組織或者主持未經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