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撫養義務。
父母與子女之間約定了相互扶養的對等權利和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這兩種權利必須“等價交換”,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盡到撫養教育義務作為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贍養年邁父母的義務不應以此為由而解除。
2、由於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了精神和身體上的傷害,子女是否有贍養年邁父母的義務。
在撫養子女的過程中,如果父母的壹些壹般性錯誤行為已經對子女造成了精神傷害,子女成年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年邁父母的義務。但是,犯了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父母,原則上喪失了向被害子女請求扶養的權利。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婚女兒是否有贍養義務?
出嫁的女兒沒有收入,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年邁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他們所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的生活資料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勞動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是否有財產、是否已經分居、分居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如何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壹個以上子女的,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個子女承擔的義務數額應根據每個子女的生活和經濟條件進行談判。子女不能把小時候父母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或者結婚時的資助金額作為衡量贍養扶助義務大小的砝碼。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視具體情況,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以定期支付壹定數額的贍養費;和父母生活在壹起的孩子,也要時刻關心和照顧父母的生活;當父母因病不能自理時,子女不僅要分擔醫療費、手術費、住院費等。,還要照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