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不同,原因不同,導致傷殘鑒定標準不同。
詳情如下:
1,壹級殘疾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依靠他人幫助或特殊設施,否則無法維持生活,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受限,臥床完全不能工作;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從1級到100%,每個等級相差10%;
3.二級殘疾在日常生活中隨時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動。工作和社交都極其困難。
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醫藥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
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