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公式及法律依據(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概念是指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認定為五、六級傷殘,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認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壹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數額。勞動關系的接觸使傷殘職工失去了壹個重要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工傷事故造成的,自然要給予壹定的補償。(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據上述規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補償金額計算沒有國家標準,必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中關於壹次性賠償的規定。(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為本人工資9個月,十級。(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