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應當載明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理由、案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1,法院傳票的含義:
法院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法院發出的通知被告被訴信息的法律文書。
2、法院傳票的責任:
法院傳票要求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文件進行應訴,或者在小額訴訟法院,被申請人只能在法院傳票指定的特定日期參加庭審,被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不應訴而由法院作出缺席判決,但需要承擔敗訴風險。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個人民事糾紛法院傳票的常識:
法律規定,開庭三日前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可以書面答辯,也可以當庭答辯。法院傳票上有審判的日期。在今天的實踐中,也有法院審理簡易案件,也可以電話通知當事人出庭。
三、收到法院傳票後如何辨別真假?
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院送達傳票時,不會使用電語音系統進行通知,壹般是人工送達或者法院工作人員通知。
(1)如果是人工送達,法院相關工作人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傳票等法律文書,核實當事人信息後,會有壹個簽收的過程;
(2)如果是法院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勢必會明確告知當事人案件的具體情況,然後要求其到法院領取傳票。他們絕不會在電話裏詢問身份證號、銀行賬號、密碼等無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