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無效和撤銷有什麽區別?首先,註冊商標的撤銷和註冊商標的無效有不同的原因。註冊商標無效是因為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侵害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當然無效,從壹開始就無效,絕對無效;註冊商標在申請註冊期間和註冊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當時未被合法權利人發現的,可以撤銷註冊商標。如果在合理期限內(如五年內),權利人發現其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向商標管理機關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其次,辦理程序不同。由於無效註冊商標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侵犯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無效註冊商標的裁定應當由商標管理機關主動作出,但並不排除社會公眾對註冊商標效力的監督;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壹般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商標管理機關壹般不得主動撤銷,必須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第三,撤銷的效力不同於無效的效力。如前所述,註冊商標無效當然無效、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註冊商標無效裁定具有溯及力;但註冊商標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被撤銷後才有效。因此,被撤銷的註冊商標是後來無效的,是相對無效的,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可見,註冊商標的無效和可撤銷制度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認真加以區分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然而,在我國商標法的理論和實踐中,並沒有對二者進行有效的區分。我國《商標法》實際上將註冊商標的無效作為壹個條件,將註冊商標被裁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視為撤銷;在表現形式上,只能表現為註冊商標無效,大大強化了商標法的公法或日本行政法性質,弱化了商標法的私法性質。事實上,商標法作為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質上是私法。在發起主體上,商標管理壹直是最重要的主體,削弱了與註冊商標最有利益關系的主體申請發起的權利,大大增加了商標管理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最後,考慮到執法和運行成本,由於沒有註冊商標可撤銷制度的緩沖,大量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增加了政府機關的行政成本,浪費了社會資源,最終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關於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有疑問,歡迎進入咨詢。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1)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