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商標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商標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商標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訴前終止侵權保全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終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適用法律及訴前證據保全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判令終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訴前證據保全,應當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申請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訴前保全證據,應當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