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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麽?

法律主觀性:

變更索賠的法律依據是什麽?關於追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大多數對立雙方都不同意質證被拖延的證據,這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很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根據這壹規定,法官應當向當事人解釋影響事實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關系。在充分體現這壹規定優越性的前提下,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正義,始終是審判工作的最終目標。比如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起訴要求賠償的既有死亡賠償金,也有精神損害撫慰金,但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請求權合並,當事人只能支持其中壹種,不能改變自己的主張。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非常必要的。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相關的訴訟請求後,原告還可以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那麽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請求追加或變更就會重復,嚴重影響案件審理周期。因此,壹般情況下,當事人請求增加或者變更訴訟,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準許。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不壹致為由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綜上所述,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期限,是壹種限制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制度。設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時限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過明確的規範,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壹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進行。如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要求有明確的主張,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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