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多發貨,收貨人不退貨,屬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事後失去法律依據,確認給他人造成了損失,獲得了利益。
如果賣家多付了,如果不退貨或者補交貨款,收貨人沒有法律權利保留多出來的貨物,所以沒有法律依據,給托運人造成損失。應返還頻繁交付的貨物或補足貨款。
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包括:
1,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商品;
2、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商品銷量不足的;
3.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6.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8.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綜上,商家多退商品不退涉嫌不當得利,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